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諸位師長、同仁:
經參閱他校核銷方式及諮詢會計師後,核銷”個人所得支出憑證”檢據方式調整如下:
一、核銷所得之領據經所得人親簽以檢附”正本”為原則。
二、惟若因檢附正本確實有所困難,且由學校直接匯款至所得人本人帳戶者,由所得人親簽(不可代簽、不可打字),以掃瞄或拍照憑證後EMAIL傳送給承辦單位人員,於辦理核銷時檢附文件如下:
1、所得人親簽領據”影本”。
2、檢附所得人親自提供文件之佐證資料,例如:所得人EMAIL影本之信件。
3、領據”影本”下方敍明取得正本困難之原因,必要時得要求另簽具切結書,舉例如下:「國外專家學者線上出席,郵寄正本不易」(線上出席需另檢附線上會議截圖)。
4、領據”影本”下方加註「與正本相符,正本由所得人自行留存」字樣。
5、加註文字後加蓋「承辦人章」。
三、若採取現金發放者,仍應檢附領據”正本”憑證辦理核銷。
注意事項:申請支付款項,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,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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